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部门,依据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一级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明确湿地保护的目标任务、总体布局、保护修复重点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并与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规划相衔接,体现本地区特点。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