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在省级重要湿地设立保护标志,标明湿地名称、湿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管护单位、监督电话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