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其他组织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交流,举办多种形式的国际科技交流活动,建设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平台,联合承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参与或者发起国际大科学计划、大科学工程,提高科技创新国际化水平。
境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其他组织依法在本省创办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服务。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