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七章 区域科技创新与科技合作第四十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合作,建立健全与国家实验室、国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中央部属高等学校、中央直属企业等的合作机制,争取国家更多科学技术创新资源的布局。鼓励科技创新特色优势明显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加强与国家实验室的科技合作,支持建设国家实验室分基地。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