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七章 区域科技创新与科技合作第四十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优化科学技术资源区域空间布局,统筹各区域科技创新发展,建立促进区域发展的科技创新与发展机制,构建各具特色和优势互补的区域协同创新体系。支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探索具有区域特色的科技创新发展模式与路径。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