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四十二条有效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选派科学技术人员到农村、边远艰苦地区以及其他基层单位开展科学技术普及、科学技术创新与服务、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等活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