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七章 区域科技创新与科技合作第四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省内创新资源相互衔接支撑,支持兰州白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兰州白银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等科技园区发挥集聚和示范带动效应,打造区域科技创新高地。支持省级科技园区创建国家级科技园区。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