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四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科学技术人员的合理、畅通、有序流动创造环境和条件,发挥其专长。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设置一定比例的创新型岗位、流动岗位,引进急需紧缺的科学技术人才。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的科学技术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不发生利益冲突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