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灵活的人才引进机制,通过全职引进、柔性引进、项目合作等方式引进科学技术人才和团队,稳定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推动科学技术人才向具有引领示范作用或者重大发展前景的创新主体和创新平台集聚。

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通过委托项目、合作研究以及创新创业人才双向兼职、任职等方式引才育才。

鼓励社会力量引进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参与本省科技创新活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