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遵循科学技术人才成长规律,健全科学技术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等机制,倡导科学家精神、工匠精神,营造尊重劳动、尊重人才、尊重知识、尊重创造的良好环境和氛围。科学技术人员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得参加、支持迷信活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