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鼓励社会力量在本省依法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承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享受人才政策等方面与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享有同等权利,公平参与竞争。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