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三十三条有效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应当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参与、合作、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办企业等形式到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创办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