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三十二条有效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提供公共科技供给和应急科技支撑,并建立健全科学技术资源开放共享机制。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现代院所制度,推进章程管理改革,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落实选人用人、职称评聘、薪酬分配、机构设置、科研立项、设备采购、成果处置等方面的自主权。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