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企业科技创新第二十七条有效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技术创新的研究开发投入制度、分配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国有企业负责人对企业的技术进步负责。省、市(州)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企业的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