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技术创新的研究开发投入制度、分配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国有企业负责人对企业的技术进步负责。

省、市(州)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企业的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