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活动,支持企业牵头或者参与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吸纳企业专家参与科技咨询,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组织科研和成果转化的主体,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