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企业科技创新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活动,支持企业牵头或者参与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吸纳企业专家参与科技咨询,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组织科研和成果转化的主体,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