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体系,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的扶持,完善覆盖科技型企业成长的全周期服务,培育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科技领军企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设立具有科技金融、知识产权、技术转移转化、培训咨询、创新创业孵化等功能的科技专业服务平台。
鼓励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周边布局建设创新生态圈、创新科技园等孵化载体,推动科技成果就近转移转化、培养科技创新人才、孵化培育科技型企业。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