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产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第二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鼓励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组织建立优势互补、分工明确、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按照市场机制联合组建研究开发平台、技术创新联盟、创新联合体等,协同推进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支持企业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联合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博士后工作站、院士工作站及产业基地等,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