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产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其他组织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合作机制。鼓励有条件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设立专门技术转移机构,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