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资源条件,建立健全科技成果从研发到产业化的全链条转化服务机制,推进科技成果就地转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技术市场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鼓励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服务。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其他组织建立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工程化放大平台等载体,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中试验证、试生产、技术转移等服务。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