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推动农业科学技术应用研究,积极发展现代寒旱特色农业,围绕土壤改良、农机装备、种业发展、粮食安全、节水农业、智慧农业等方面开展科技创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和地方发展需要,加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农业科技园区、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等建设,培育农业科技企业。

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其他组织联合实施农业科技项目,开展农业科研技术攻关和示范推广,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鼓励和引导农业科学技术服务机构、科技特派员和农村群众性科学技术组织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发展和特色农产品的开发应用提供科学技术服务。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