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产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推进石化化工、煤炭电力、有色冶金等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升级,发展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信息技术、集成电路、先进装备制造等新兴产业技术,支持人工智能、低空经济、数字经济、新型储能、量子科技等产业技术研发。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