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数据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数据持有、使用、经营等与数据相关的权益。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