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等有关工作,发展改革、公安、国家安全、网信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数据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