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推进全省数据工作,统筹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协调推进数字甘肃、数字社会和智慧城市建设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数据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数字经济发展等工作。
省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数据安全、数据跨境流通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数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工信、人社、市场监管、统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数据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