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燃气管理规定第九条有效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并使用与燃气管理部门监管平台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汇集服务情况、检查记录等数据并及时上传。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对气源供应保障、管网和场站运行监测、泄漏监测预警、事故应急处置、日常巡检管理和户内安检等实行信息化管理。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对气瓶检验、充装、运输、储存、配送和安全检查等实行全过程信息识别和追溯管理。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