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用气指导,发放安全用气宣传材料,并每年为城镇居民用户开展不少于一次入户安全检查,为农村居民用户开展不少于二次入户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进行入户安全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配合燃气经营者进行入户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将入户安全检查结果通过书面或者信息化方式告知用户。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因燃气经营者责任导致的,由燃气经营者及时整改;因用户责任导致的,燃气经营者应当指导用户及时整改。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