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燃气管理规定第七条有效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燃气经营者、燃气管理部门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者、燃气管理部门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查询请求后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