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燃气管理规定第六条有效燃气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合并办理。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燃气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项目档案。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