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燃气管理规定第五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需要变更燃气专项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