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企业应当按照核准、备案的建设地点、规模、内容等进行建设,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相关事项变更、开工延期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核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延期手续,或者及时告知备案机关。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