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企业申请市级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或者设备奖补的,应当按照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的要求提报相关材料,经区(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初审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出拟支持项目名单和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程序拨付资金。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