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开展下列监督管理:

(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核准手续或者将项目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二)是否按照核准、备案的建设地点、规模、内容等进行建设;

(三)是否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相关事项变更、开工延期等情形的,是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核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延期手续,或者及时告知备案机关;

(五)已备案项目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