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以及其他依法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并及时向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反馈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