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企业技术改造促进条例/第三章 服务和保障第二十三条有效企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在现有厂区内改建、翻建、扩建、新建厂房或者建设地下厂房的,按照规定享受省、市人民政府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在优先盘活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基础上,统筹保障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合理新增用地需求。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