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企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在现有厂区内改建、翻建、扩建、新建厂房或者建设地下厂房的,按照规定享受省、市人民政府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在优先盘活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基础上,统筹保障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合理新增用地需求。

Local Regulations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