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经济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海洋知识、海洋资源保护利用等的宣传教育,弘扬传承海洋文化,增强社会关心海洋、认识海洋、经略海洋意识。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社会组织向社会开放海洋实验室、科技馆、博物馆、展览馆和科考船等场馆、设施,加大海洋科普资源供给,开展海洋科普活动。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