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海洋发展部门和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海洋经济发展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海洋发展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海洋经济促进工作,按照职责做好海洋经济发展的综合管理和服务保障。

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大数据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洋经济促进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