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经济促进条例/第四章 绿色发展第三十二条有效市、沿海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健全海洋灾害监测预警、动态评估和常态化防控机制,加强浒苔绿潮等海洋生态灾害协同联动处置,提高海洋生态环境风险防控、污染应急处置、海上搜救协同等海域综合治理能力。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