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经济促进条例/第四章 绿色发展第三十一条有效市、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海洋生态系统调查、监测与评估机制,统筹实施沿海防护林、河口、岸滩、海湾、湿地、海岛等保护修复工程,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