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水务管理、海洋发展、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优化海水淡化产业布局,将海水淡化水纳入区域水资源规划和水资源统一配置,完善海水淡化使用的配套设施,扩大海水淡化水应用场景。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