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租赁住房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出租人、承租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双方消防安全责任。未以书面形式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租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等负责统一管理,承租人对租赁住房的消防安全负责。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