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租赁住房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使用实名依法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出租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等方式将住房租赁合同向租赁住房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出租人未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承租人可以办理备案。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