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租赁住房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三)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四)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