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三)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