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测绘条例/第二章 基础测绘设施第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测量标志维修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国家以及自治区设置的测量标志普查、维修计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统一实施。普查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设区的市(地区)、县(区、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测量标志普查、维修计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统一实施。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