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以及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