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暴雨灾害监测和预警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