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暴雨监测和预警设施建设,在暴雨灾害敏感区、易发多发区以及监测站点稀疏区增设雨量监测站、水文(位)站、水位报警柱、水位报警器、室内水位预警机等相应的监测和预警设施。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依法配合暴雨监测和预警设施的建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暴雨监测和预警设施。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