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应急通信系统;应当加强边远农村、山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与维护,因地制宜完善卫星电话、有线广播、高音喇叭、报警器、铜锣、口哨等传播暴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的设施设备。

电力、供水等单位应当保障应急抢险、通信、医疗卫生机构等重点单位的电力供应、用水需求。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紧急医疗救援、疾病预防控制相关机制,明确卫生应急队伍及其装备标准。

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汛期交通应急响应机制,保障防汛指挥和抢险救援车辆有序通行。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