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人口数量、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标注明显标志,并向社会公布。紧急情况下,具备应急避难条件的学校、文化体育场馆等场所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设施和场地作为临时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保证应急避难场所正常使用。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